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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52********,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号,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同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乡***村**组**沟西岔燃放爆竹,引起山林着火,致使张某甲等家退耕还林地、耕地、柴山及***村**组集体山上的落叶松、油松、柞树、桦树、柳树、杨树、杏树及灌木过火。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隆化县***乡***村**组***沟西岔过火总面积为152.3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102.94亩,灌木林地面积43.08亩,非林地面积6.33亩。被烧树种为油松、落叶松、桦树、柞树、杨树、柳树、灌木、山杏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材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艳华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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