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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工作的淮安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仓库内,使用打火机焚烧杨絮引发火灾,导致淮安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五金总汇、淮安市**装饰城**地板、淮安市**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板材等仓库大面积过火,造成淮安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损失2136539.87元、**五金总汇损失6149340元、淮安市**装饰城**地板损失5448004.27元、淮安市**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损失338220元,共计损失14072104.14元。经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火灾原因为被告人张某甲在仓库内焚烧杨絮引燃仓库内可燃物引发。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五金总汇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吕某某、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引起火灾,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霞

2020年9月4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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