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乡**村**组,现住安陆市**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批准野外用火的情况下,在安陆市**乡**村**里焚烧稻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接官乡政府组织指挥当地干部群众奋力扑救,大火于当日13时40分许被扑灭。案发后,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2.76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安陆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戒严的命令、安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证明、气象证明、打火人员名单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梅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厚安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乡**村**组其家中(联系电话:1827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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