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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_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9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10月1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龙川县******山自然村“桃里窝”自家房子背后的山脚下用镰刀割除杂草时,发现杂草丛中有一个蜜蜂窝,因害怕被杂草丛中的蜜蜂蜇,便从家中拿了打火机点燃了蜜蜂窝周围的杂草。由于当天气候干燥、风大,被点燃的杂草迅速蔓延,张某某见状立即向家中的丈夫张某甲其呼救,二人用水桶装水灭火并打电话让护林员和村干部派人来救火,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最终蔓延至山上引发森林火灾。经龙川县林业局测算,此次森林失火林地过火面积149.5亩(9.9667公顷),有林地149.5亩(9.9667公顷),林种为生态公益林。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证明等;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森林火灾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焚烧杂草时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莉

                                  20201112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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