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临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6月28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6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1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临城县**陵园东侧上坟烧纸时,不慎引燃坟边杂草,继而引发林地大面积过火。临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临城县地质矿产技术服务公司对溶洞东林地过火区域进行现场核查后,认定该地域过火规划林地面积105.5公顷,其中未成林地11.38公顷(杨树3.89公顷、侧柏7.49公顷),宜林地94.12公顷,过火非规划林地树木(杨树)5.1公顷。经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烧毁的树木价值为人民币129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溶洞东林地过火区域现场核查情况、关于出具溶洞东林地过火区域现场核查情况的情况说明、临城县崆山白云洞东柏树防护林失火范围测量说明、关于溶洞东柏树防护林建设项目受损的情况说明、病历、临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信、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兵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河北省临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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