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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同古镇****焚烧田内杂草不慎引发山火。经梧州市绿森林业调查设计公司鉴定:张某某失火造成火烧迹地面积34.4107公顷、非林地面积25.1013公顷、林地面积9.3094公顷。2020年2月25日张某某到钟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失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陶某甲、陶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由于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造成火烧迹地面积为34.4107公顷、非林地面积25.1013公顷、林地面积9.3094公顷,其中灌木林2.1914公顷,茶树林7.118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并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检察官助理:周昱铭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77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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