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张某某,曾用名张光某,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571204xxxx,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xxxx。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7点多,被告人张某某到“猪老壳山”自家山地烧竹渣子,大约10点,张某某看见没有明火便回家休息,但未熄灭的火星引发火灾。经张家界市永定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140.1亩,其中商品林面积137.8亩,公益林面积2.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

2.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3.证人张xx、田xx的证言;

3.被害人吴xx、覃xx、吴xx、侯xx、周xx、庹xx、张xx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定林鉴字[2019]032号《森林火灾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6. 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40.1亩(9.34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茗琪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774455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