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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53********,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村**片**组**号,住浏阳市**村**片**组**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3月12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森林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失火罪移送本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4月28日,本院以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森林防火期,严禁野外用火的情况下,独自一人来到浏阳市**办事处**村**片**山场脚下**庙前祭拜土地菩萨,其先持白色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香火,后手持正燃的香烛来到庙下方约10米处的水泥路上燃放烟花,期间,因火星坠落山林内,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立马救火并求助村民陈某甲等人救火、报警,后经当地干部群众奋力扑救,火灾于当晚22时许被扑灭。

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场调绘鉴定,此次山火共烧毁林地面积291亩。经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事实危害行为时及目前未发现有***,在本案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鉴定人员资格证、司法鉴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物证书证;2.证人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余某某、孙某某、钟某甲、何某某、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失火案调查报告、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林区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定妮

2020年6月28日

附: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7429****。

二、移送案卷材料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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