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失火)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Z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4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信宜市贵子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5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信宜市贵子镇**村**窝的自家的香蕉地除草,期间用打火机点燃杂草,由于天气干燥风大,明火被风吹向旁边林地,火势不断加大,烧毁了信宜市贵子镇平民村一带山场(又叫贵子镇**村委会**窝村民小组**坪、**岭一带山场)。失火后,张某某告诉其弟弟张某甲,张某甲随即向当地村委会报告失火情况,后村委会组织人员扑火,至当晚22时把火扑灭。经信宜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48.5亩,烧伤林木树种为桉树、松树和杉树,烧伤的活立木蓄积量共612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795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其失火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由于过失引起山场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涉嫌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华鉴

检察官助理:李  丹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4*****2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