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王某某(已判)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在河南省漯河市两家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卡、U盾两套,并将办好的银行卡、U盾、开户人身份证、手机卡卖给王某某,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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