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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1********,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村**组**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路**厂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0年4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从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厂出租屋外出行走,在离出租屋约1000米的路边,看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桂FP****吉利美日牌小轿车,被告人张某某随手捡起路边的一块砖头对小轿车的车窗、车门、发动机盖等多处进行打砸,造成桂FP****小车损坏严重。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桂FP****小车的受损价值13382.96元。

2.妨害公务罪

2020年4月25日9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发现自己的小汽车被砸后打电话报警,北惯派出所民警施某某、杜某某接报后立即出警处置,并在砸车现场依法口头传唤被告人张某某到北惯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带回北惯派出所途经北惯新工业大道路段时,突然从警车后备箱处拿起一把铁锤袭击民警杜某某的头部,致使杜某某头部受伤。之后民警立刻停车将被告人张某某控制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赵某某、杜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施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指认笔录;6.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7.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处警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良

检察官助理:谭丽敏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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