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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9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526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居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镇**村**号,无业。2019年3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陈某某,带领王某某、魏某、韩某等辅警,前往**小区附近摸排抓捕逃犯孙某某,该四名人员划分为两组,其中王某某、魏某一组摸排至**小区东北门时遇见逃犯孙某某,王某某、魏某当即上前向孙某某及被告人张某某表明身份后进行盘查,孙某某见状欲逃离现场,王某某、魏某便上前控制孙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阻扰王某某、魏某抓控孙某某,通过拉扯、抓挠等方式造成王某某、魏某面部、颈部、胳膊等多处受伤,并导致孙某某趁机逃脱,后再次被王某某、魏某抓获。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某的颈部、魏某的颈部之伤情分别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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