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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Z22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宅**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4日经我院批准,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4时许,锦山路派出所民警在元宝山区**镇**住宅楼**栋办理一起电动车被盗案时,要求对被告人张某某停放在仓房内失窃电动车进行拍照取证时,被告人张某某拒不配合,手持钥匙多次击打民警手部,在民警口头传唤过程中,对民警进行厮打和辱骂,严重妨害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二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东春

检察官助理:成微微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元宝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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