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同现住址),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0月2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5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东高村派出所民警魏某某、杨某某及辅警运某某到平谷区东高村镇西高村后街北一巷出警时,被告人张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击打民警手部。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警身份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杨某某、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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