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1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5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门**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9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南里金丰华餐厅门口,妨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和平街派出所民警成某某(男,44岁,北京市朝阳区人)依法执行公务,并对民警脸部抓挠致民警受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迎新
2020年7月2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门**号);
2. 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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