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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里**栋**门**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号楼**单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7年1月23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4日告知两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石景山区金顶西口陈姐鸡翅饭店门内就餐、饮酒过程中,与饭店人员发生矛盾,经他人报警后,金顶街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李某某到现场依法进行处置。张某某不配合民警要求其前往派出所的要求,辱骂、拍打两民警,并采取抢夺执法记录仪、撕扯警服、踢踹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致刘某某胸部、左前臂软组织挫伤,李某某手部、胸部软组织挫伤。民警经请求增援后,于同日将张某某强制带回金顶街派出所。经鉴定,二民警均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某、李某某人民警察证、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诊断证明书2份;2.证人谭某某、孙某某、汪某某、白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6.辨认笔录:李某某、刘某某、谭某某、孙某某、汪某某辨认张某某的笔录;7.视听资料:李某某、刘某某执法记录仪录像;8.其他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印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依法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岚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手续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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