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1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洮南市**小学西侧路口占道售卖糖葫芦,在洮南市城管大队工作人员依法扣押张某某糖葫芦售卖车时,张某某挥舞拳头及碎砖块威胁、殴打城管大队工作人员被城管大队工作人员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孙某某、孟某某、石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臣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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