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路,现住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3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酒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隔离点,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民警某某甲、辅警雷某某要求其进行隔离系执行公务的情况下,拒绝配合某某甲工作,并与某某甲撕扯,将某某甲左眼部打伤、隔离服撕坏。经鉴定,某某甲左眼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酒店内被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证明、警官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酒店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承贤
检察官助理:吕虹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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