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铁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221X,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村**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处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取保候审,由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公安局长岗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公安局长岗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2020年11月17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沈阳北火车站候车室12306服务台附近与出租车司机刘某某因车损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情绪激动欲殴打刘某某,执勤民警吴某某、万某某前来制止。张某某拒不服从制止,并用右拳击打民警吴某某面部,造成吴某某面部红肿。被告人张某某随后被上述民警当场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报警情况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电话查询记录、民警吴某某受伤照片、门诊手册原件、沈阳市公安医院伤情报告书、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某、权某某、王某某、万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李冬梅
检察官助理:付竹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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