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人,农民。2008年8月1日因犯绑架罪,被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16时许,高速交警骆某某在高速交警西柏坡大队的安排部署下,于平山县西柏坡高速温塘高速口(平山方向)执行安检任务;被告人张某某向骆某某出示伪造驾驶证后,拒不配合安全检查,并开车冲撞骆某某,造成骆某某多处挫伤。张某某的行为严重妨害高速交警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陈述;
3. 书证;
4. 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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