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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8********,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赵某某、马某丙(均已判刑)等人系岷县**镇**村村民,长期盘踞于岷县锁龙乡严家村三沟及漳县东泉乡直沟一带,以家族为纽带,形成恶势力团伙,以租地种植中药材、放牧为名,通过浸泡尾矿、涳渣,非法侵采矿产资源,污染当地水源,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环境,且在国家机关依法清理整治矿山秩序过程中,以马某甲、马某乙为首的家族成员,多次聚众辱骂、威胁、恐吓、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持石块、锄头等凶器公然暴力对抗执法活动,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8日,岷县国土资源局、岷县公安局、岷县锁龙乡政府等部门,依法对岷县锁龙乡严家村原三沟矿区,非法侵占(喷淋)氧化金矿尾矿渣整治时,被告人张某某与赵某某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赵某某坐在地上强行拉扯民警,阻碍执法活动过程中,马某甲、马某乙不断对民警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并持石块围攻、殴打民警,在民警依法鸣枪警示后仍不收敛,严重阻碍执法活动。

2.2017年6月13日,漳县公安局、漳县环保局联合在漳县东泉乡直沟村矿山,依法扣押马某甲、赵某某及马某丁等人放置的活性炭、发电机等非法采矿物品、设备时,被告人张某某与赵某某、马某丁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马某丁躺在车辆前阻碍公务车辆离开,在民警欲将张某某等人带离时,赵某某携其幼子坐在车前,之后又抓住车门阻碍民警带离马某丁。执法民警强行将张某某带上警车后,马某甲持锄头冲向民警,在民警鸣枪示警后,马某甲仍持锄头,辱骂并扑打民警,被附近农民夺下,之后马某甲与马某乙又以头部撞击民警,并与赵某某等人对民警进行辱骂、威胁、恐吓,严重阻碍执法活动。

3.2017年12月2日,岷县闾井国土资源中心所、岷县锁龙乡政府、岷县公安局锁龙派出所,依法在岷县锁龙乡严家村原三沟矿区,将被告人张某某与马某丙、马某乙等人在矿山水沟里埋置的活性炭销毁后,张某某与马某丙、马某乙对执法人员进行拦截辱骂、威胁,张某某、马某丙在警车前点燃火堆,阻碍执法车辆正常通行,时间长达3小时之久。后岷县公安局闾井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张某某又对民警进行辱骂、威胁,马某丙扭打民警包某某致其受伤,严重阻碍执法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岷县国土资源局文件等;

2.证人年某某、后某某、任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多次以威胁、辱骂、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英凤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活页材料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视频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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