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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4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西省上栗县**镇**村**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路**号大润发超市门口乱发传单,民警毛某某、联防队员王某某接警至现场劝阻并登记身份信息,被告人张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手掐毛某某脖子,后在被控制过程中挣扎,致毛某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毛某某因外伤致颈部皮肤擦伤,双前臂皮肤抓划伤,构不成轻微伤;王某某因外伤致颈部皮肤擦伤,构不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毛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0月15日11时54分,松江大润发工作人员高某某联系民警毛某某称有人在卖场乱发小广告,毛某某安排联防队员去劝阻;后高某某又联系毛某某称对方返回并有威胁行为,毛某某和联防队员王某某处警至现场,劝阻被告人张某某并要求登记身份信息,张某某拒不配合并推搡毛某某,毛某某想控制对方但被掐住脖子,后双方一起倒地,对方继续掐毛某某的脖子,王某某上前帮忙控制,也被对方抓伤。

2.证人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0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本区**路**号大润发松江店广场门口发小广告,高某某于当日11时50分联系民警,联防队员赶至现场,对方见状离开后返回并进行言语威胁,高某某第二次联系民警,民警至现场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劝阻并欲登记身份信息,张某某拒不配合并用力推搡民警,民警上前想要控制但被对方掐住脖子,二人一起倒地,张某某把民警压在身下并掐民警脖子,联防队员及黄某某上前帮助民警将对方控制,在此过程中,对方挣扎,联防队员被对方甩手伤到脖子。

3.《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证实,被鉴定人毛某某因外伤致颈部皮肤擦伤,双前臂皮肤抓划伤,构不成轻微伤;王某某因外伤致颈部皮肤擦伤,构不成轻微伤。

4.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监控视频、视频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妨害公务的过程。

5.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及社保信息证实,毛某某的人民警察身份及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6.谅解书证实,毛某某已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到案。

8.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力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材料一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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