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95********,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公司设计师,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七天,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9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陈家宅路路口违规骑行非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杨某某拦下并对其进行交通处罚。张某某拒不接受处罚并企图逃走,被民警制止后,张某某推搡杨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民警杨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光盘、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录像截图、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抗拒交通处罚并阻碍民警执法行为的事实。
2.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证实执勤民警杨某某的伤势情况。
3. 被害人杨某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4.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政治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杨某某为现役警察的事实。
5.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和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6. 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其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晓平
检察官助理:吴 迪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 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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