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月**日,身份证号:6125231983********,陕西省丹凤县人,高中文化,丹凤县**局**合同制人员,户籍地丹凤县**镇**村**组,现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602室。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街道办事处**区**号楼**单元**室自己家中无故用拳头殴打其妻余某甲,并砸毁家中茶几、餐桌等物,余某甲躲至楼下**室其妹妹余某乙家中,张某某追撵至余某乙家门前,用其家中的餐桌腿砸毁余某乙家入户防盗门。余某乙报警后,龙驹寨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雷某某、石某某前往处置。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余某乙打开家门,该张某某趁机强行进入,欲继续殴打其妻余某甲,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王某某立即制止,该张某某便用拳头殴打王某某胸部,用脚踢蹬雷某某腹部;张某某被民警控制并传唤回龙驹寨派出所,在派出所院内,该张某某再次用脚踢蹬石某某裆部,致石某某、雷某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丹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张某某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丹凤县公安局证明、丹凤县医院诊断证明、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黄某某、余某甲、余某乙、屈某某、贾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雷某某、石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留
附:刑事侦查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注: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