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保山市隆阳区**乡**村民委员会**组**号,现住: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出租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乡**街喝酒后无故掀翻胡某某的化妆品摊位、砸毁赵某某的云M*****号小型面包车后挡风玻璃,后群众报警,民警朱某某、濮某某带领辅警陈某甲、李某某、曹某某、尹某某、陈某乙到达现场,在处置警情过程中,张某某拒不配合,用擦拭伤口的纸砸李某某,用右手打了尹某某左脸一巴掌,处警人员在对其的控制过程中,张某某用嘴咬伤尹某某的左小腿,后处警人员将张某某控制后送至本区**乡卫生院约束其醒酒。2020年9月1日22时35分许,民警将张某某拘传至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经鉴定,尹某某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送检的尹某某所穿的藏蓝色警服单裤左裤管下段外侧表面红色斑迹中检出人血,送检的尹某某所穿的藏蓝色警服单裤左裤管下段外侧表面白色斑迹、尹某某所穿的藏蓝色警服单裤左裤管下段外侧表面红色斑迹中检出的人DNA,与张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 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40X102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藏蓝色警服单裤1条;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3.证人朱某某、濮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华云
检察官助理:张佳倩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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