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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云******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停放在北京路**饭店门口,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王某某及协警夏某某发现后示意其停车,张某某倒车后趁机逃离。民警王某某随后驾驶警用摩托车追赶,张某某行驶至官渡区永安路**路交叉路口时,因前车避让行人而被王某某拦下,口头要求其靠边停车的同时将警用摩托车横置于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方实施阻拦,张某某不听指令,驾车将民警及警用摩托车撞倒后逃跑,行至该交叉口中央时,又将一辆由行人推行的共享单车撞倒后加速逃逸,致使民警王某某全身多处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中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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