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依兰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8年2月7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2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23时许,依兰县公安局关岳派出所民警李某某、舒某某、辅警张某乙按照依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到依兰县**电烤处置张某甲与**电烤纠纷案件后,张某甲明知李某某、舒某某、张某乙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人员,故意在**电烤门外用手殴打张某乙的脸部,随后民警李某某、舒某某在依法传唤张某甲过程中,张某甲与民警发生撕扯,用手挠李某某的脸部和手部、舒某某的手部,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右面部(额部)、右手部损伤属轻微伤,被鉴定人张某乙左面部损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事件单等;
2. 证人舒某某、徐某某、张某丙、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6. 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汝绍华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乡**村家中。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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