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住内江市**区**小区**期。2020年3月11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内江市东兴区西林中学红绿灯附近醉酒后无故殴打出租车司机康某某,出租车司机报警后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巡警大队民警陈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邹某某赶至现场处理。因张某某酒后无法沟通,处警人员将张某某控制住并将其带回西林派出所醒酒,到达西林派出所后,处警人员将张某某带下车,张某某突然脚踢民警陈某某左大腿内侧,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王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源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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