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3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11972********,汉族,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东城区东四四条29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违章处理办公室内,因在民警执行公务时不服民警的处理决定,对民警哈某某进行辱骂并脚踹其腹部(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哈某某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代理检察员: 杜兴府
2018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换押证、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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