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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吉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北京市昌平区**村**堂综合门诊对面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季某某、李某甲到达现场,被告人张某某以辱骂、暴力击打的方式妨害民警季某某、李某甲依法执行公务。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被民警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林某某、冯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维前

检察官助理:张天琪

2020年7月22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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