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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四川省岳池县**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4时许,岳池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杨某某处置被告人张某某殴打他人事件时,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岳池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时,被告人张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对协助民警执法的辅警李某某、杨某某拳打脚踢,致使李某某、杨某某身体不同程度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张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敏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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