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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7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号**单元**层**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照号为陕******的小型轿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反外埠牌照机动车早晚高峰限行规定,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南京路与鞍山道交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在被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时,不服从交警指令,拒绝下车接受处罚,辱骂并使用棍状物捅打执勤交警,在被带离过程中,踢踹执勤交警,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执勤交警曹某某胸部压痛、左前臂红肿、压痛;在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劝业场派出所犯罪(嫌疑)人员信息采集室内,被告人张某某拒绝进行血样采集,在被采取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过程中,抓挠为其采血的民警陈某某右肘部,次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该派出所走廊内踢踹民警陈某某腿部并用拳头捶打其上半身以发泄不满情绪,造成民警陈某某右肘皮擦伤、左手划伤、左小腿压痛。

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8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其未到案接受传讯,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将本案撤回,并将被告人张某某上网列逃。2019年11月22日,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动车运用派出所根据线索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50号煤研宾馆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等五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书、人民警察证等书证;

3、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丽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四张)、补充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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