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昌乐县**街道**庙**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下午14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货车行驶至青银高速青州东高速路口时,因其驾驶的车辆超载,拒不配合正在执行执勤任务的公安民警的检查,采取急打方向、驾车逃逸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后在驾车逃逸过程中将执勤民警驾驶的警车撞坏,经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警车的损失价值为9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树芬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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