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镇**村**号,于2020年12月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与亲戚王某某在张某某经营的五女家常菜饭店门口争吵、厮打。朔城分局南城派出所民警处警途径此处时对二人进行制止,制止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辱骂、殴打民警,抢夺民警手铐,暴力对抗执法,致民警刘某某、辅警白某某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被带回朔城分局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 德
检察官助理:张小鸽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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