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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村民委****,住广州市花都区****经济社一出租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捷横二巷醉酒后追打他人,并对证人赵某某的车辆进行打砸(经价格认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狮岭派出所民警利某某、治安队队员陈某某等人依法到达现场进行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不听劝阻,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利某某、陈某某,致被害人利某某、陈某某受伤,后被依法制服并送医院就医。经鉴定,被害人利某某、陈某某的伤情均未达轻微伤。

2020年3月1日,公安民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华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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