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76********,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镇**村**社**号,现住徽县**镇***村**楼*****。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对张某甲取保候审,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9日对张某甲取保候审。2010年1月因盗窃被徽县公安局嘉陵派出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011年3月至2019年3月因交通违章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十次行政处罚。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0时12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子张某丙来到其前妻石某某登记入住的**招待所**房间,张某甲与石某某因儿子张某丙教育问题发生争执,大声吵骂,**招待所老板毛某某、服务员岳某某听到吵声后到**房间制止无效后于16日0时22分拨打110报警,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周某、陈某等6人接警后出警,于0时30分到达现场,并对双方进行劝阻,同时张某甲通过电话叫来其哥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乙于0时42分进入201房间后双手抓蹲在墙角的张某甲,让其跟他走,张某甲不情愿起来,张某乙将张某甲往后用力推了一把,致使张某甲摔倒在地,民警上前阻止张某乙,并将张某乙带离房间,此时,张某甲大喊说“张某乙是残疾人,你们给整”,并拉拽民警阻碍民警带离张某乙,随民警对二人分别带离**房间,带离过程中,二人全力反抗,不予配合,行至一楼楼梯口时,张某甲挣脱开民警的控制,用自己手机对民警进行近距离拍摄视频,并扬言要将视频上传到网络,让民警要脱了警服。民警上前制止,在制止过程中,张某甲激烈反抗致使控制其腿的民警陈某撞到墙上,同时,张某乙欲助张某甲挣脱民警控制,上前拉扯民警,民警又合力将张某乙控制并用绳索约束其双手,带上警车。此时,张某甲突然躺倒在地,身体发抖,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民警在询问张某甲身体情况并欲为其解开手铐时,张某甲拒绝解开手铐,突然起身用头撞墙自残,并语言威胁要让民警丢饭碗。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对张某甲进行检查、急救,并未发现张某甲身体有明显异常情况。1时16分许,张某甲采取咬舌自残的方式威胁民警要求见其哥张某乙。1时17分,张某甲被带出**招待所后,到招待所门口马路中央,向过往出租车高喊“我是60**(车号)的,兄弟给我拍个照”。随后又向民警说“如果拉他去派出所,他就跳楼自杀,他和他哥弟兄两个今晚在派出所门上非要死一个不可,让民警丢饭碗”。到城关派出所院子后,张某甲、张某乙仍不配合民警执法,在民警要带张某乙进办案区时,张某甲教唆张某乙撞警车,同时自己也挣脱掉民警控制,用头冲撞警车,被民警及时控制。在办案区接受调查时(16日4时许),张某甲声称身体不适,民警联系120将其送往徽县人民医院,经查张某甲肋骨骨折、尺神经受损;处警过程中,民警陈某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等;2.证人张某乙、岳某某、石某某、黄某某、毛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及教唆他人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张某甲无法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扬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徽县**镇***村*号楼旁******。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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