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4月16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紫瑞街22号国土局门口,因车费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叶某某发生争执,遂叶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任某某和辅警陈某某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张某某拒不配合,用手殴打陈某某的面部以阻碍民警执法。后张某某被民警带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执法记录仪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074****);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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