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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街道******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 2020年9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李三贵,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0时55分,武侯分局南站地区派出所民警接报警称在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有人手机被抢,民警接警后将报警人陈某带回南站地区派出所进一步调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陈某男朋友何某某来派出所看望陈某,二人到派出所后情绪非常激动并一直辱骂值班民警。陈某见状遂将张、何二人驱赶到派出所值班室门外并将玻璃门关上。随后张某某与何某某一直用力敲打玻璃门,值班民警朱某某、滕某某等人立即走出值班室予以制止。制止过程中,张某某打了朱某某颈部一拳,并抓扯朱某某的脖子和衣服,将其拉扯倒地,造成朱某某颈部受伤,警服被撕毁。后在支援民警的帮助下,张某某被制服。经诊断:朱某某颈部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亮亮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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