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Z6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2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街**委**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与朋友在成都高新区石羊街道新悦路77号“追鱼火锅店”门外发生纠纷,其朋友报警。在民警处警过程中,张某某采用推搡、拳打、脚踢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一名民警和一名辅警受伤。

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8月5日取得受伤民警和辅警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995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