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住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小区**-*-***号商铺内,酒后殴打其妻邓某某,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月牙塘派出所接警后,在职在编民警李某及辅警把某某即刻现场处置,在处警过程中张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工作,击打辅警把某某头面部及民警李某左颈部,后被民警现场制服。经昆明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对本案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瑜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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