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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4********,汉族,高中,务工,住盱眙县**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盱眙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4日因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盱眙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朱某某接110指令,到盱眙县帝景国际小区南门处置纠纷警情。当时,被告人张某某与出租车驾驶员於某某因乘车费用发生纠纷,经民警调处过路人庄某某为张某某支付了乘车费用,纠纷得以处理。在民警朱某某处置完警情准备返回时,被告人张某某对着乘坐在警车内的派出所民警朱某某说“等着吧”对民警进行威胁。民警朱某某随即将张某某带上警车,口头传唤其到新城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返回派出所的警车上,被告人张某某突然推搡民警朱某某、用拳头殴打正在行驶中的警车驾驶员杨某某的脸部,造成行驶中的警车在十里营大街与都梁大道路口急停。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警察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某自书的《检讨》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於某某、庄某某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张某某妨害公务案的现场执法视频及路面监控视频刻制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继家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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