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77********,汉族,初中文化,泰兴市**不锈钢经营部**,住本市**路**不锈钢经营部宿舍(户籍所在地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嫖娼,于2010年9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2月2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朱某某及值班律师张凯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至本市**路**旅社,与成某某发生纠纷,后泰兴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朱某某到达现场处警时,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拳头击打朱某某肩部、面部的方式阻碍执法,经鉴定,朱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鼻出血,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单纯醉酒(作案时),器质性人格障碍、器质性遗忘综合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检查笔录》;

6.泰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依法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归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祥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