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乡**村**组,住十堰市张湾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6日至5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3日至4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其女儿张某乙、女婿汪某某等人到郧西县**乡**村委会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及养老金,汪某某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摔打村委会办公桌上的计算器及打印机,村干部遂报警。郧西县公安局涧池乡派出所民警洪某某、庹某某、辅警赵某某等人接警后到现场处警,张某甲拒不配合调查,无故拍打村委会打印机。在民警对张某甲进行控制过程中,张某甲辱骂民警,持拳头击打洪某某肩膀、左眼部,用巴掌打赵某某手部,并用脚踹洪某某、庹某某腿部。汪某某、张某乙等人在场起哄,阻拦警车,阻碍民警对张某甲传唤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人民警察证、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汪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洪某某、庹某某的陈述;4.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左涛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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