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0********,广东潮州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巷**号。2020年5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下午,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并拿走李某某的钥匙。后李某某报警,潮州市公安局西新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许某某与辅警陈某某、翁某某出警到达潮州市湘桥区**路**巷**号张某某家中处置纠纷。民警许某某等人到场后,劝说被告人张某某将钥匙归还给李某某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持一把不锈钢管砸打被害人许某某的头部,致被害人许某某头部受伤,随后又持一把铁锤追赶许某某等人。后潮州市公安局西新派出所增派警力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垂滋 检察官助理丁桂銮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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