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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2001********,汉族,高中文化,水泥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村**组**号,现住贵州省清镇市**街**号出租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上午,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丁某某带领辅警丁某甲、何某某、廖某某在清镇市**路路段的道路拥堵和车辆违法违停问题。8时40分许,丁某某在大转盘指挥交通时,安排丁某甲和何某某到**路里面开展交通疏导工作,丁某甲和何某某走到清镇市**路路口,看见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蓝色无牌响管踏板车,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丁某甲示意张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张某某因系无证驾驶,且驾驶车辆系改装过的无牌响管踏板车,担心被交警处罚和收车,未听从示意、制止,骑车往清镇市实验一小里面的巷子逃走。后丁某甲和何某某走进岭岗路巷子,看见张某某骑摩托车从里面出来,丁某甲和何某某再次示意张某某停车,张某某没有停车,反而轰摩托车油门朝丁某甲和何某某中间冲过去,丁某甲和何某某马上往旁边躲闪,因躲闪不及,何某某被摩托车大灯左侧撞到右脚膝盖后摔倒在地,丁某甲在用警棍制止张某某时,右手被张某某摩托车反光镜挂到,之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8月20日,经清镇市中医医院诊断,何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同年8月25日,张某某父亲与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父亲一次性赔偿何某某医疗费等损失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人身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警察在执行公务,不听劝阻骑车冲向警察致警察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远敏

                              检察官助理杨彦博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详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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