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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盘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2时许,盘州市公安局羊场派出所接警后,民警陈某某带领辅警张某丁出警到**乡**市场门口时,被告人张某甲正在和张某丙打架,陈某某亮明身份后口头制止二人打架,遂打电话呵斥值班辅警邓某某及时到场支援,张某甲听到后误认为是骂自己,就用拳头殴打民警陈某某脸部,致陈某某面部及嘴巴受伤。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拘役,有犯罪前科,建议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唐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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