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月**日,身份证号6101211951********。小学文化,家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农民。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9日上午9时,西安市长安区**村回迁活动在西安市长安区**酒店1号会议厅举行,当天为已排号的1至50号村民选房。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妻子、乡党等五人前往现场,与其他村民一起聚集在选房会议室入口处阻挡选房的正常进行,干扰选房活动的正常秩序。上午10时30分许,选房工作组工作人员用扩音喇叭对不明情况的村民进行解释和疏导,且大部分村民理解后表示愿意配合工作并撤离,被告人张某某并不配合工作,继续逗留在会议室入口处。选房工作人员与公安民警开始劝说被告人张某某往后撤离,劝其不要再围堵选房会场的入口,让选房活动正常进行,否则将强行带离。但是被告人张某某仍不配合工作,继续逗留在会议室入口处并大声说“你们是干啥的,我不走,我不走,你能把我咋”,公安民警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张某某做出口头警告后强行带离至警戒线外时,被告人张某某挥舞右胳膊将一名公安民警手中的对讲机打掉,还用右胳膊击中一名正在摄像的民警面部,后又抓住摄像民警的警服并将制式警服扯烂,致使现场秩序陷入混乱。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强制控制时,被告人张某某又掐搂、撕扯公安民警,并从地上抓小石头砸向公安民警。最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制服并强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图及截频视图6.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暴力方法干涉正常公务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6年2月18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截频视图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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