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6年10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集团**矿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2019年6月1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9时52分许,桃山分局桃东派出所接到被告人张某某报警称被家庭暴力的警情,20时10分许民警姚某甲,姚某乙、辅警姚某丙、佟某某在**小区**号楼**单元**室,现场调解处理警情过程中,民警为化解矛盾避免事态升级,准备将夫妻二人分开,在丈夫许某某准备离开家时遭到被告人张某某阻拦。被告人张某某在**小区**号楼**单元**楼楼梯处对警察有辱骂、撕扯、踢打行为,将民警姚某甲右手食指抠伤;将民警姚某乙手部、下颚挠伤;将辅警姚某丙颈部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诊断书及警官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姚某甲、姚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及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宏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