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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安徽省怀宁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居委会**街**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一出租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9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于2020年8月7日因精神病鉴定结束恢复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1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主街,赤裸身体,辱骂、推打、追打正在依法出警执行职务的民警王某甲,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诊断为抑郁症,其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古某某、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110接处警记录、昌平区涉酒人员救治表、关于对张某某约束至酒醒的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询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法律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秋仙

检察官助理:杜春阳

202091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八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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