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4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自治县,农民,现住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7月2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3时许,在磐石市**镇**村**屯,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磐石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依法处理其阻拦**镇**矿业运输车辆通行一事的情况下,在民警依法调解过程中,因对**派出所此前办理其被殴打一案心怀不满,遂对民警贾某某进行辱骂、殴打,致使贾某某摔倒受伤。后在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过程中,用脚踢踹民警潘某某腿部,用手撕扯潘某某衣领。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贾某某右前臂外伤,此伤不足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吉林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2.抓捕经过;3.户籍信息;4.无前科劣迹证明;5.照片;6.工作证明、警察证复印件;7.情况说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被告人光盘一张。
四、鉴定意见
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磐)公(刑)鉴(法临)字[2020]127号。
五、视听资料
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玲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原居住处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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